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14-02-17
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
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2014年1月21日發布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社科聯與有關單位共建的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促進基地規範管理、科學發展、多出精品力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是以學術前沿問題或海南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理論、現實問題為研究重點,以該領域研究處于國内或省内領先水平的研究人員和研究團隊為主體,以系列研究課題為紐帶,跨學科、跨部門、跨單位組織的高水平、開放式、有特色的實體研究組織,是省級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優勢領域建設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基地建設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規範學術研究、推出創新成果、加強學術交流、培養創新團隊、帶動學科建設、促進成果轉化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的繁榮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條 基地是以學術前沿問題或海南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理論、現實問題為研究重點,以該領域研究處于國内或省内領先水平的研究人員和研究團隊為主體,以系列研究課題為紐帶,跨學科、跨部門、跨單位組織的高水平、開放式、有特色的實體研究組織,是省級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優勢領域建設的重要平台。
第三條 基地建設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規範學術研究、推出創新成果、加強學術交流、培養創新團隊、帶動學科建設、促進成果轉化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全省哲學社會科學的繁榮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章 基地設立
第四條 基地設立的條件:
基地必須有明确的研究主攻方向,所在學科領域有較明顯的領先優勢、較好的研究基礎、相對穩定的科研團隊(必須有專職研究人員)、合理的科研人員梯隊結構(包括年齡、職稱和學曆學位結構)。科研人員以承建基地的單位為主,可吸收省内外相關學科的科研人員參加。具有所在研究領域較豐富的圖書資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條件(包括具有專門的科研辦公場所)。
第五條 基地設立堅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則,由各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科類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等根據自身的科研條件、學科優勢及隊伍狀況,向省社科聯提出承建申請,省社科聯組織評審,由省社科聯黨組批準後挂牌設立。
第六條 省社科聯與承建單位分别作為基地的共建單位,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參與基地建設和管理。
基地必須有明确的研究主攻方向,所在學科領域有較明顯的領先優勢、較好的研究基礎、相對穩定的科研團隊(必須有專職研究人員)、合理的科研人員梯隊結構(包括年齡、職稱和學曆學位結構)。科研人員以承建基地的單位為主,可吸收省内外相關學科的科研人員參加。具有所在研究領域較豐富的圖書資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條件(包括具有專門的科研辦公場所)。
第五條 基地設立堅持“突出特色、合理布局”的原則,由各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科類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等根據自身的科研條件、學科優勢及隊伍狀況,向省社科聯提出承建申請,省社科聯組織評審,由省社科聯黨組批準後挂牌設立。
第六條 省社科聯與承建單位分别作為基地的共建單位,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參與基地建設和管理。
第三章 基地任務
第七條 基地的主要任務:
1.開展學術活動,推進學術創新,提高研究水平,形成學科特色和品牌優勢;
2.服務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開展對策性、應用性研究;
3.承擔省社科聯委托的研究任務,承擔省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承擔各類橫向課題;
4.努力申報、争取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等各類國家級課題;
5.培養高素質學科帶頭人和學術團隊,增強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力量。
1.開展學術活動,推進學術創新,提高研究水平,形成學科特色和品牌優勢;
2.服務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開展對策性、應用性研究;
3.承擔省社科聯委托的研究任務,承擔省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承擔各類橫向課題;
4.努力申報、争取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等各類國家級課題;
5.培養高素質學科帶頭人和學術團隊,增強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力量。
第四章 建設目标
第八條 基地建設以項目研究、學術交流、培養人才為重點。
1.項目研究:通過承擔課題和協作攻關,推出有較大影響的研究成果,整體研究水平或服務重大決策的能力居于省内外領先水平,并努力使支撐其研究的相關學科達到全國先進水平。
2.學術交流:不定期組織與國内外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進行互訪,積極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探讨學術前沿理論和實踐問題,掌握國内外相關學科的研究動态。
3.培養人才:以吸引和培養高水平理論創新人才、高素質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為重點,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學風、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響的學科帶頭人和學術團隊,形成結構合理的科研梯隊。
4.基地硬件建設以所在單位(承建單位)投入為主,重點加強圖書資料、儀器設備、管理信息網絡設備以及辦公設備等科研條件的建設。
5.鼓勵有條件的基地積極申請國家有關部門立項、共建,實現升級,争取更大支持。
1.項目研究:通過承擔課題和協作攻關,推出有較大影響的研究成果,整體研究水平或服務重大決策的能力居于省内外領先水平,并努力使支撐其研究的相關學科達到全國先進水平。
2.學術交流:不定期組織與國内外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進行互訪,積極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探讨學術前沿理論和實踐問題,掌握國内外相關學科的研究動态。
3.培養人才:以吸引和培養高水平理論創新人才、高素質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幹為重點,培養和造就一批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學風、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響的學科帶頭人和學術團隊,形成結構合理的科研梯隊。
4.基地硬件建設以所在單位(承建單位)投入為主,重點加強圖書資料、儀器設備、管理信息網絡設備以及辦公設備等科研條件的建設。
5.鼓勵有條件的基地積極申請國家有關部門立項、共建,實現升級,争取更大支持。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 基地實行兩級管理制度。省社科聯負責基地的成立審批和宏觀指導,研究項目的年度評估立項,相關專項經費的劃撥和監督使用,項目研究成果的鑒定和驗收,以及基地運行考核評估和撤銷等管理工作。
基地所在單位(承建單位)負責指導、協調基地建設的各項工作,在科研編制、學術活動經費、學科建設經費、人才隊伍、辦公場所等方面支持、資助基地建設,同時對基地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确保基地健康、持續發展。
第十條 基地實行專家負責制。為便于指導和協調基地工作,基地主任由所在單位(承建單位)黨委或行政負責人擔任。基地常務副主任由相關領域學科帶頭人擔任,負責基地建設的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完成基地建設的各項任務。常務副主任由基地所在單位(承建單位)從科研人員中聘任。
第十一條 基地實行“機構開放、人員流動、内外聯合、競争創新”的科研運行機制。
1.建立與基地研究方向相應的學術委員會。成員由省内外相關領域一流專家組成,其中基地承建單位以外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基地建設方案、研究選題,指導基地建設計劃的實施。
2.基地核心成員應由基地所在單位的研究人員及外單位(省内外)研究人員組成。每個研究方向都應聘請首席專家。首席專家負責相關研究方向具體研究計劃的實施,由省内外知名專家擔任。
第十二條 條件成熟的基地應聘任專職科研秘書,協助常務副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基地所在單位(承建單位)負責指導、協調基地建設的各項工作,在科研編制、學術活動經費、學科建設經費、人才隊伍、辦公場所等方面支持、資助基地建設,同時對基地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确保基地健康、持續發展。
第十條 基地實行專家負責制。為便于指導和協調基地工作,基地主任由所在單位(承建單位)黨委或行政負責人擔任。基地常務副主任由相關領域學科帶頭人擔任,負責基地建設的日常工作,具體組織完成基地建設的各項任務。常務副主任由基地所在單位(承建單位)從科研人員中聘任。
第十一條 基地實行“機構開放、人員流動、内外聯合、競争創新”的科研運行機制。
1.建立與基地研究方向相應的學術委員會。成員由省内外相關領域一流專家組成,其中基地承建單位以外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議基地建設方案、研究選題,指導基地建設計劃的實施。
2.基地核心成員應由基地所在單位的研究人員及外單位(省内外)研究人員組成。每個研究方向都應聘請首席專家。首席專家負責相關研究方向具體研究計劃的實施,由省内外知名專家擔任。
第十二條 條件成熟的基地應聘任專職科研秘書,協助常務副主任處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基地項目選題必須根據基地的主要研究領域、建設目标和預期要取得的科研成果來确定。基地項目選題采取基地自行設計或者接受有關單位委托兩種方式。申請省社科聯立項的課題,采取每年定期一次(與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同步申報)和根據需要随時增補相結合的立項方式。
第十四條 省社科聯立項資助的基地課題,屬省級社科規劃課題,按照省級社科規劃課題申報、立項、管理和鑒定驗收。
同等條件下,基地研究人員可優先獲得省社科規劃課題立項資助。
第十五條 凡正式發表、出版和内部輯印的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地)課題成果(包括階段成果),必須加注标識,注明本書(或調研報告、論文)系海南省xxx基地(基地名稱)、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地)課題成果。未加注标識的成果将不被認定為基地成果。
第十四條 省社科聯立項資助的基地課題,屬省級社科規劃課題,按照省級社科規劃課題申報、立項、管理和鑒定驗收。
同等條件下,基地研究人員可優先獲得省社科規劃課題立項資助。
第十五條 凡正式發表、出版和内部輯印的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地)課題成果(包括階段成果),必須加注标識,注明本書(或調研報告、論文)系海南省xxx基地(基地名稱)、海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地)課題成果。未加注标識的成果将不被認定為基地成果。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基地經費投入采取省社科聯專項撥款、承建單位安排專項經費以及基地自籌經費相結合的方式。省社科聯安排一定的基本建設經費、課題研究經費、學術活動經費等支持基地發展。承建單位對基地經費的投入每年應不少于20萬元(建在市縣的基地,由承建市縣視财力安排,應确保基地正常運轉)。鼓勵基地面向社會籌措研究經費。
第十七條 基地獲得的經費主要用于項目研究、學術交流、培養人才、鍛煉隊伍、改善條件等。
第十八條 基地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基地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财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基地獲得的經費主要用于項目研究、學術交流、培養人才、鍛煉隊伍、改善條件等。
第十八條 基地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基地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必須接受财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考核評估
第十九條 省社科聯将不定期對基地工作及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如基地未按計劃開展研究工作、承建單位的經費未到位或違反基地經費使用規定、不能承擔省社科聯委托的研究任務的,省社科聯視具體情況予以公開通報、停止撥款、限期整改等處理。
第二十條 基地要及時向省社科聯上報工作信息,重要活動、重大成果要以書面形式上報,年終要提交工作總結(附成果清單)及次年工作計劃。省社科聯在海南社會科學網設立專欄,對基地的有關信息進行發布。基地報送的各類材料将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省社科聯對基地采取“定期評估、優勝劣汰”的動态性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基地,将責其限期整改一年,再次評估仍不能達到條件要求的,将取消共建基地資格。
第二十條 基地要及時向省社科聯上報工作信息,重要活動、重大成果要以書面形式上報,年終要提交工作總結(附成果清單)及次年工作計劃。省社科聯在海南社會科學網設立專欄,對基地的有關信息進行發布。基地報送的各類材料将作為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省社科聯對基地采取“定期評估、優勝劣汰”的動态性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基地,将責其限期整改一年,再次評估仍不能達到條件要求的,将取消共建基地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省社科聯負責修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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